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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节 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-01-20

(1) 精神疾病患者具有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。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、遗弃精神疾病患者。

(2) 工作人员应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个人隐私。

(3) 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,不得对患者录音、录像、摄影或播发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。

(4) 因学术交流等所需在一定场合需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资料,必须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资料,如姓名、单位。

(5) 不在公开场合将患者的病情隐私当作谈笑资料。

(6) 在对患者进行有关治疗及检查时应尊重患者,增设适当的防护设施,避免身体暴露于众。

(7) 对初诊住院患者应发放知情同意书。

(8) 在患者进行各种治疗前,须针对治疗所需进行健康宣教,特殊治疗及护理应告知家属并同意。